行业动态

《河北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 “十四五”规划》政策解读

作者:
来源: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
发布时间:2022-12-15 00:00
点击量 72

file


2022年11月21日,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《河北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“十四五”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地热规划》),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
一、出台《地热规划》的必要性

(一)国家政策支持地热资源开发。2021年9月10日,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的《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》(国能发新能规〔2021〕43号)要求,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,深化地热资源勘查工作,稳妥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。

(二)我省地热资源分布广泛,储量丰富。平原区,地热资源分布面积5.6万平方千米,占平原区面积的76.5%,井口水温一般40~90℃,最高可达130℃,地热流体可开采量9.5亿立方米/年,相当于标准煤1127万吨/年。山区地热资源一般呈点状或带状分布,热水温度一般40~60℃,最高可达97℃。地热流体可开采量1680万立方米/年,相当于标准煤11.2万吨/年。

(三)科学合理开发地热资源的需要。我省还存在基岩热储勘查投入不足,查明资源量比例偏低;馆陶组热储回灌困难,对地面沉降影响研究不足;个别地区地热井布局不合理,相互干扰现象严重等问题,迫切需要加强勘查投入,加强回灌技术研究,推进节约集约开发,有效保障地热资源永续清洁开发利用。

(四)保障民生供暖的需要。2018年以来,我省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“回头看”反馈地热问题进行集中整改,关停取缔大批违法地热井,但在热源替代方面存在供热缺口,影响民生供暖质量。为保障民生供暖,迫切需要提高地热资源保障和供应能力。

二、《地热规划》的目标

到2025年,建立起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机制。基岩热储勘查力度加强,勘查程度逐步提高,探明地热储量稳步增加。开发利用布局优化,大型矿山占比逐年提高,开发利用规模逐步提升。平原区地热供暖项目全部实施尾水回灌,建立地热规模化开发利用示范区,形成全省地热资源勘查、开发和保护新格局。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,地热资源备案管理制度有效落实,预警监测体系不断完善,地热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。

三、《地热规划》的重点内容

(一)明确了地热资源勘查重点。平原区:优先安排热储条件好、资源潜力大、市场需求前景好的基岩热储浅埋区进行勘查,划定重点勘查区40处。山区:重点选取蔚县、宽城—兴隆隆化、遵化等地热异常区进行重点勘查,划定重点勘查区5处。另外,划定干热岩重点勘查区3处。

(二)明确了地热开发利用方向。平原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以供暖为主,按照“取热不耗水、同层达标回灌”要求开发利用地热资源,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“密封式、无干扰井下换热”(取热不取水)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。优先投放基岩热储地热采矿权。限制开采馆陶组热储地热资源,原则上不再新批自然条件下单井取水、回灌能力不足25立方米/小时馆陶组地热采矿权。禁止开采明化镇组热储。山区地热资源在保持资源平衡基础上限量开采,推动地热资源在供暖、医疗康养、生态农业等方面的应用,对供暖类尾水,严格落实回灌措施。重点开采区5处。

(三)明确了开采规划区块设置要求。一是推进区域开发,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。1个村镇建成区原则上只能设1个采矿权;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,新增采矿权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;设区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,新增采矿权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个。二是严格落实禁限采规定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,经过专家论证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、塌陷破坏的,可设置开采规划区块,禁止开凿地热井;铁路、高速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,禁止开凿地热井;生态保护红线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、地质遗迹保护区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,禁止新设开采规划区块。三是推进地热采矿权整合重组。鼓励大中型城镇供暖企业对小型地热采矿权进行收购、兼并、重组,实行集中统一开发管理,解决地热井间距小、开采相互干扰、回灌率低和无序无度开发问题,实现布局优化和规模开发。本次共划定地热开采规划区块180个。

(四)明确了地热开发利用的管控措施。一是合理确定开发利用门槛。开发利用地热资源,应达到预可行勘查以上程度。设区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、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,新设地热采矿权最低设计生产规模为20万立方米/年。 二是强化地热开发监测监控。地热采矿权人应安装水位、水温、水量等监测设备,对地热资源进行实时监测、监控。三是规范采矿权出让制度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,除国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特殊情形外,地热采矿权一律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公开出让,但采用“密封式、无干扰井下换热方式”开发利用地热能,只取热不取水的,不办理取水许可证、采矿许可证。

四、《地热规划》的实施与管理

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《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》(国能发新能规〔2021〕43号)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的《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》(冀发改能源〔2022〕239号)要求,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推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升。